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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为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、《卫生部消毒管理条例》、《云南省学校预防控制传染病及校内公共场所消毒意见》和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学院提倡和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锻炼身体,增强体质,提高身体抗病能力。根据实际需要,制定学院常规预防和消毒规范措施,对师生员工进行预防接种,对院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消毒处理。
三、为预防传染病发生,凡我院学生必须进行传染病预防接种,主要接种甲型肝炎、乙型肝炎、流脑、乙脑、流感等疫苗,一般在新生入学第一个学期接种,费用由学生承担。如果已接种过以上疫苗,提供相应证明,方可不再接种。
四、师生患有传染病要如实报告卫生所或部门领导,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,治愈出院后经医生确定无传染性时,方可回校上课(班)。学生如果患慢性传染病、治疗时间较长时,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。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,应劝其退学。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要到卫生所办理必要手续方可复学。
五、学生患传染病办理休学手续后住院或疗养期间,不能再回学院住宿、生活以及参加学习考试等活动,违者造成他人被传染要承担责任并不能申请复学。各系领导和班主任有责任教育休学的学生认真遵守学院规定。
六、有传染病流行时的消毒措施、无传染病流行时或传染病控制后的消毒措施根据《云南省学校预防控制传染病及校内公共场所的消毒意见》由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实施,技术指导由卫生所负责,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,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由学院审查报销。
七、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 (2003年12月1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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